湖北首部湿地保护专门立法颁布实施
近日,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》,这是我省首部湿地保护专门立法。
《决定》按照生态区位、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,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、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,并逐项列出重点部门湿地保护职责。
湖北省林业局野保湿地处处长王长法:“《决定》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、水利、住建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、林业等6个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,能够有效解决权责不清、边界不明、执行不力等问题。”
《决定》首次明确一般湿地修复方案编制程序,例如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涉及一般湿地的建设项目,要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主管部门意见,解决了一般湿地保护无法可依的问题。
湖北省林业局野保湿地处处长王长法:“我省一般湿地中,库塘和沟渠两类地类占比46.89%,所以《决定》首次对一般湿地的管理修复利用进行了规范,对于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,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,统筹湿地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。”